如果笔者理解没有错误的话,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全部空域划分为两大类七小类,管制空域(A、B、C、D、E类)和非管制空域(G、W类),这7小类空域构成国家空域所有权的客体。除此以外的空域不是国家空域所有权的客体,例如我国领空中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以上的空间。
W类空域是管控程度的空域,为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部分空域。W空域规定了其垂直范围的上限是真高120米,没有规定垂直范围的下限是多少。按照通常理解,W类空域的垂直范围为真高0米到真高120米,土地表面以上至120米都是W类空域的范围。如果确实是这样,空域所有权的客体就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就发生了重叠。
(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古代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土地上方的空间,上达天空,下达黄泉,没有空间权存在的空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空间和地下有了新的用途,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变小了。
按照我国目前的物权法理论,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除地面外,并及于土地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梁慧星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7版,第41页。)。包括土地本身以及地上一定高度的空间范围和地下一定深度的土地范围。这是因为,利用土地种植庄稼、树木,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都需要一定范围的空间,如果土地权利的客体不包括地面以上的空间,那么种植庄稼、树木、建设建筑物都会侵害空域权,这是不可行的。
(三)空域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互相冲突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W类空域的范围是地面以上至120米高的空间,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地面上一定高度的空间,这个高度范围法律没有规定。显然,地面上一定高度范围内的空间同时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和国家空域所有权的客体,构成了一物两权,这在物权法上是不应当出现的。
要规定国家空域所有权,必须明确规定空域所有权客体的垂直范围下限,避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冲突,这在技术上和立法上是难以实现的。
实际上,B类空域通常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C类空域通常划设在建有塔台的民用通用机场上空,这两类空域下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都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是通过所有权实现的,而是通过行政管理权实现的。
四、难以构建空域用益物权和物权
如果设立国家空域所有权,但国家不直接使用空域,其他主体使用空域就需要设定用益物权。最典型的就是客货运飞机的飞行需要使用空域。
参照土地用益物权,空域用益物权需要设定该权利的客体的物理范围和时间范围,包括使用空域的上下左右前后范围边界和时间范围,即在哪段时间内使用哪段空域。
既然设定空域用益物权是使用空域运营飞机,需要在使用前将这些要素明确设定好,建立用益物权登记,按照该权利范围行使用益物权,使用空域飞行航班。但是,航班的运行有好多不确定性,例如航班延误、飞行过程中根据管制员的指令决定飞行高度、航班备降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会使飞机运营不能按照用益物权设定的空域范围和时点使用空域,甚至可能侵害别人的用益物权。
因此,在国家空域所有权上难以设定空域用益物权。
全面研究《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对空域的用益物权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也没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行使国家空域所有权的任何规定,这与设定国家空域所有权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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