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吴克勇诉被告魏巴特尔民间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吴克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原告吴克勇已预交,全部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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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本人石爱梅,系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达尔架大西营村房屋(库房)所有权人,于2021年3月25日将该房屋(库房)租赁给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代表张磊)与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个月(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因房屋(库房)租赁到期后,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代表张磊)拒不续付租金,而且无法联系该租赁公司(公司代表张磊),租赁的房屋(库房)一直占用至今(2021年6月25至今天),没给一分钱,现已报警。特声明限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代表张磊)自登报之日起3日内与房屋(库房)所有权人联系退租搬迁事宜,逾期本人将清理屋内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内蒙古长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代表张磊)承担自负,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