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青岛王友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11-05日,是中国航空协会认可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承办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机场到港派送、仓储省内分拨中转,公路普货运输及公路快运等业务,公司代理东航 海航 山航等航空公司的货运销售业务,主营:航空货运,出发 到达业务,承接:普货 海鲜 宠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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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物权法释义》在第45条的释义中指出:“有的认为,本法具体列举的国有财产不够全面,应当增加规定空域、航道、频道、无居民海岛、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考虑到国有财产的范围很宽,难以逐项列全,所提出的增加规定的有些内容是否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也有争议。因此,本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作了列举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根据本条,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时做出具体规定。”从这段叙述中可以看出,物权法第46条至第55条已经将现行法律中的国有财产作了完全列举。如果现行法律认为空域属于国家所有,则完全可以在第46条的“矿藏、水流、海域”之后增加“空域”,《物权法》没有这样规定,显然,可以解释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空域不属于国家所有。
有人根据1995年《民航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2004年《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第三条等规定,推断航班时刻也属于国家资源。对于这一观点,可以从以下角度解释。一是,《民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第七十二条规:“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制定”。这两个条文明显没有将空域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第45条,只有法律有权对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国家所有做出规定,2004年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无权就财产的归属问题做出规定。再就是,《物权法》比1995年《民航法》和2004年《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的时间都要晚,如果这些法律文件已经将空域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自然就会明确规定为空域归国家所有,但是《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空域的归属做出规定。因此,不能以这两个法律文件为依据,将空域、时刻解释为归国家所有。
总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空域都不属于国家所有,都不是国有资产。
二、空域是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在经济学和法学中具有不同的判定标准。在经济学上,公共资源是具有消费中的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的资源,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就减少了其他人对它的使用,但一个人不能阻止别人使用该资源。也有经济学家将公共资源称为共有资源。将公共资源称为共有资源,实际上就将法学和经济学联系起来了。按主体来划分,物权可以分为单一主体的物权和多数主体的物权。单一主体的物权就是一个主体拥有的物权。国家所有权就是单一主体的物权。多数主体的物权,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对一个标的物拥有的物权,法学上对此又称为共同物权。在法律的发展史上,共同关系有多重形态,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总有、合有等(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目前,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共同物权,没有规定其他共同物权。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没有规定其他共同物权,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其他共同物权。人们在道路上行走的权利、呼吸空气的权利等都是共同物权,这些权利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属于事实上的物权。航空公司使用空域和航班时刻的权利,也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物权形态。
公共资源是不属于任何单一社会主体的资源,而是属于几个主体共同拥有的资源。如果一项资源归属于一个主体,该资源就不是公共资源,而是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的资源。因此,一项资源不能既是公共资源,又是单一主体所有的资源,即:如果空域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资源,那么就不会是公共资源;如果空域是公共资源,那么就不会是国有资源。在我国,空域是各种社会主体共同使用的一种资源,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那就是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