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联系曹老师,联系电话:029-8110-7446报纸广告是一种传统的宣传方式,既可以针对特定的受众群体,也可以广泛覆盖大众,很多证件在办理补办时,需要先办理挂失手续,以避免被冒用。那么,报社登报挂失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登报挂失的内容一般包括:声明人的姓名、挂失的证件名称、挂失证件的证号、发证单位、等信息。
2.报社登报挂失的流程
一般来说,进行报社登报挂失,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联系相关报社:广告主需联系所刊登的报社,了解挂失需求并向其提交相关资料。
(2)填写登报挂失申请表:广告主需要向报社提供申请表,填写声明的具体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广告刊登日期、报纸名称、广告内容等。
(3)交纳挂失费用:报社会根据挂失广告的具体内容以及刊登版面等要素来决定挂失费用,由广告主交纳后方可进行发布。
(4)核查审批:报社会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核查以及审核,确保登报挂失符合相关规定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5)发布挂失声明:如果审核通过,报社将在的版面上直接刊登广告主的登报挂失声明,并按照协议向广告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现在办理登报挂失有更便捷的登报方式,就是通过网络办理,流程如下:
报社登报挂失拨打登报电话,添加登报人员微信就可以办理登报了, 再给大家分享一些登报挂失注意的事项:在办理登报挂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编辑的内容不要有错别字或者漏字以及挂失的证件名称,证件编号一定要仔细核对几遍,确定无误后再提交刊登,以免造成登报挂失声明无效
迁址公告报纸登报流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以确保流程的清晰和准确:一、准备迁址公告内容明确企业或组织的名称和原来的地址。详细说明新搬迁的地址。阐述迁址的原因和计划搬迁的时间。告知客户、合作伙伴或社会公众迁址对他们的影响,并提供新的联系方式。二、选择合适的报纸根据企业或组织的规模和影响力,选择当地的主流报纸进行登报。考虑报纸的覆盖范围、读者群体和知名度,确保迁址信息能够传达给目标受众。三、联系报社并确定登报细节与所选报纸的广告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联系,咨询登报信息,包括登报费用、发布日期和登报的详细要求等。根据报社的要求,确定登报的时间、版面大小和费用等细节。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111万元的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333000元,尚欠777000元未付。2012年8月,B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2012年9月,B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决定减资19000万元,注册资本由2亿元减为10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B公司在减资前未向A公司清偿债务。2016年,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777000元;2、判令B公司股东在1900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777000元;B公司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在B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并且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但是B公司只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并没有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A公司丧失了在B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所以B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办理减资只公告不通知的法律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避免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不直接通知债权人,仅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完成减资程序。这一做法使得债权人无法必然获知公司的减资信息,侵害了债权人要求公司在减资前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末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但可比照上述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则,在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由公司股东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决方案公司减资时,应在股东会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未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即进行减资的,可以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