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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劳务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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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劳务服务公司

起批量
200

产品属性

房产名称

上海劳务

房产大小

200

投资金额

2000000

交易方式

对公

房产所在地

上海

品牌

上海智慧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综合劳务承包,是我们劳务比较推荐的,这样不论是企业还是我们劳务都比较轻松,现场由企业的人员去管理,我们劳务也会挑选出一名比较优秀的人员去沟通,一些小事情两位便可以解决,既可以使公司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为企业发掘人才,一举两得,综合性的服务内容每一家劳务是不一样的例如我们智慧招,我们会给企业带来,降低管理成本,以及薪资的代发和员工出现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由我们来解决,假如员工出现工伤等一些问题,我们智慧招也可以解决,因为我们还拥有着一支的法律团队,综合性劳务承包,是指企业把此段业务承包给我们,我们来解决现场发生的一些问题,解决不了在上报给企业和企业一起解决,当然这种情况少之又少,所以企业可以放心的把业务承包给我们,当然现场也会存在企业的管理人员

  你可能听说过,灵活用工好,可以减少雇主责任,还可以避税。可不可以避税咱们以后再议,今天先说说有关的法律问题。所谓灵活用工,实际上就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到底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本文根据院相关文章编辑整理而成。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及界定;二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八大区别: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地位不同(平等与否)当事利义务不同(报酬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违章违纪处理)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外责任和相互责任)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不同保护时效不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存在于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所以,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此外,若劳务关系没有特定规定,劳务报酬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分批次支付。(二)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当事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福利等待遇)2、报酬支付的原则:劳动关系受法律规制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3、报酬支付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的处理权: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也有对劳务提供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点:,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在对外责任承担方面,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金的缴纳、工资、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六)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八)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是一家提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事外包、临时工外包等服务的上海劳务公司。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稳定和灵活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

  作为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的团队。我们深谙人力资源管理的要领,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适合的解决方案。以下是我们提供的部分服务:

  劳务派遣:上海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帮助客户解决临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的问题。我们有大量的人才资源库,能够迅速匹配合适的人员,并进行培训和监督。

  劳务外包:我们可以全面接管客户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管理等方面。这样,客户可以更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发展。

  人事外包:上海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代理客户的员工管理任务,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薪资发放、等。我们将确保所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临时工外包:对于那些需要短期用工的企业,我们提供临时工外包服务。我们会根据客户���需求派遣经验丰富的临时工人员,确保客户的工作顺利进行。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以诚信、和高效著称。我们深知每一位客户的需求都,因此我们在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时,会充分考虑到客户的特殊要求。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提供的服务,帮助客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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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快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三方关系如下: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专家建议!

  【风险提醒】近些年,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外包服务与劳务派遣已成为众多企业的用工形式,但众多企业对于两者关系并不能明确区分,以至于实践中屡屡出现企业一方以外包服务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现象,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同时众多劳动者因为不知晓两者的法律关系,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也是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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