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029-8110-7446证件遗失登报公告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我们的一些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我们在遗失贵重物品、证件的时候可以用登报公告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一些权益。登报公告的价格没有统一的价格,可能根据公告的轻重来收取费用,而且现在登报公告也非常简单,如果不是自己所在的城市需要自己选定。这里需要知道不同城市的登报公告的价格是不一样。选定城市后,进入选择报社的页面,不同级别的报刊价格不一样,一般省级的报纸价格会高一些,但是省级报纸也比市级报纸认可度高。选择好报纸以后,根据自己想要登报的内容选择相应的登报形式,进入填写内容即可。填写完相应内容,完成后,点击计算就可以看到相应的价格了。一般登报公告的价钱是按照字数来的,所以节约成本尽量用简洁的语言表明自己的想要登报的内容所以不用担心在线上找不到你想要登报的内容。想要发布文章的话,需要提前准备好想要登报的文章即可。计算提交以后等待审核,发刊就可以了。发刊以后报社会给你邮寄一份带有你发布内容的报纸,注意查收就可以了。
以下是报纸登报挂失流程的一般步骤:1.?准备必要证件:提供挂失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2.?联系报纸:与报纸联系,确认挂失流程和要求。3.?提供相关信息:提供挂失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4.?填写登报挂失申请:填写登报挂失申请表,详细描述挂失人的情况和相关事实。5.?缴纳挂失费用:根据报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登报挂失费用。6.?等待挂失登报发布:提交挂失信息后,报纸将根据事实进行核实,并在一定期限内发布挂失登报。7.?持续关注结果:持续关注报纸或报纸的相关栏目,以确保挂失登报已发布。8.?获得挂失证明:挂失登报发布后,报纸应提供挂失证明作为登报挂失的凭证
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111万元的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设备。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333000元,尚欠777000元未付。2012年8月,B公司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2012年9月,B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决定减资19000万元,注册资本由2亿元减为10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B公司在减资前未向A公司清偿债务。2016年,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777000元;2、判令B公司股东在1900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定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777000元;B公司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在B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并且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但是B公司只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并没有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A公司丧失了在B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所以B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办理减资只公告不通知的法律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避免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不直接通知债权人,仅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完成减资程序。这一做法使得债权人无法必然获知公司的减资信息,侵害了债权人要求公司在减资前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既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末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但可比照上述司法解释,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则,在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由公司股东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决方案公司减资时,应在股东会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未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即进行减资的,可以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